河北省金融市场协会
河北省金融市场协会章程
摘要:本章程于2022年4月26日第八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修订,经河北省民政厅2022年6月2日核准生效。

河北省金融市场协会章程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北省金融市场协会(英文名称为Hebei Financial Markets Association)是由河北省域内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市场相关业务及金融科技服务的法人机构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河北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自律、合作、创新、服务”。宣传贯彻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维护全省金融市场稳定;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行业统计;加强行业协调,促进行业自律;开展行业培训,促进行业交流;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协助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共河北省金融市场协会支部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街道工作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8号华银大厦8楼。

本会的网址:http://www.hbbill.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经济金融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全省金融稳定;

(二)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协调会员与政府、企业及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四)组织行业交流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创新;

(五)开展行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推动行业企业文化建设;

(六)搭建行业信息共享、投融资咨询及法律服务平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七)开展金融市场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定期发布行业信息;

(八)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公约,倡导公平竞争,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九)制定行业标准,开展行业工作评价;

(十)依法参与投资、设立与本会宗旨相适应的企业法人经营机构;

(十一)承接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授权委托事项;

(十二)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认真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和承担会员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三)遵守本会的自律公约;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具备依法经营的证照;

(六)本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入会申请表》;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经营业务许可证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有关身份的证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简历;

5、上年末和本季末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6、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秘书处审核申请资料后,对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报常务副会长审批。

(四)本会同意入会的,由秘书处向申请入会单位下发《入会通知书》。

(五)入会单位收到《入会通知书》后,应按规定及时完成会费缴纳手续,取得会员资格,由本会向会员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本会保守其商业机密的权利;

(五)会员大会决议赋予的其他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会安排、委托的相关事项,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准确完成信息资料报送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金融市场运行情况及建议,共享共治,共谋发展;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约见谈话;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报送并建议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予以惩戒;

(五)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六)除名,并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3年至少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0人,且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会的正式会员;

(二)在金融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经营实力和社会影响力;

(三)在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中,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四)履职尽责,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并为本会发展建言献策;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本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拟定换届方案,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推荐或指派一名单位副职以上领导担任理事。

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备案,由调整后的理事继任原理事在本会的职务。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理事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审议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草案;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七)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八)决定会员的除名;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10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5年以上金融管理层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并驻会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会长连任不超过2届,其他负责人可连选连任。

本会轮值会长单位由发起单位顺序轮值;副会长单位由其他发起单位担任。

本会会长由轮值会长单位正职担任,可授权主管副职履职;本会副会长由副会长单位理事担任。

本会会长、副会长单位领导调整,应书面通知本会备案,由调整后的领导继任原负责人在本会的职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

因特殊情况变化,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亦可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按照制度规定权限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协调、领导本会及会员开展各项重大工作;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履行的职责:协助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驻会履职。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履行的职责: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负责考察审核吸收单位入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

(四)负责拟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重大活动方案;

(五)组织实施本会年度财务计划、预决算。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至少保存10年。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办事机构

 

第四十一条 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工作机构,制定各项管理制度,保障本会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四十二条 秘书处配备副秘书长2-3名,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常务副会长审批后聘任。

第四十三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采取社会招聘、会员单位轮值派驻等方式,实行聘用合同(协议)制,聘用制度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公开竞聘上岗,按年进行履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留任和解聘。

第四十五条 专职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保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享受本会规定的福利和权益保障。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1-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按规定程序,即时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若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审议通过,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第六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4月26日第八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河北省民政厅2022年6月2日核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