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金融市场协会
河北省金融市场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河北省金融市场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冀金协〔2023〕19号   2023年10月16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健全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共同抵制非理性、恶性的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营商环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全体会员利益及消费者权益,协助行政监管部门开展行业自律管理,推动国家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促进全省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制定依据。主要依据《河北省金融市场协会章程》、《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推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金融监管总局《关于深入推进银保监会系统清廉金融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等制度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三条 自律原则。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律约束、防范风险、团结协作、促进发展。

第四条 适用对象。本公约适用于河北省金融市场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 法律效力。本行业自律是一种金融监管协同机制,对行政监管形成有益补充和有力支持。本公约是行业内部规则,由全体会员达成共识,自我约束,协同遵守,相互监督,共谋发展,共同维护全省金融市场秩序稳健运行。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六条 共同推动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会员单位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人民银行金融货币政策,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以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七条 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会员单位作为金融市场主体,包括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信用社、村镇银行以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都享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权利,在市场竞争中恪守职业道德,自觉自律、团结协作、平等发展,打造公平公正的金融营商环境。

第八条 全面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会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行业规范办理金融业务,持续推动金融科技创新,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杜绝业务违规操作,切实维护企业及消费者权益,以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提升综合竞争力。

第九条 共同树立清廉的金融行业风尚。会员单位要坚持新时代金融思想文化引领,弘扬契约精神,诚信自律,合规经营,杜绝业务营销中的利益输送和贪污腐败现象,推动完善亲清政商关系,不断净化市场环境,共同维护金融市场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坚守金融安全底线和金融稳定。会员单位要强化内部风险管理控制,坚持外汇风险中性原则,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广泛开展存款保险、反洗钱、防诈骗等安全宣传,全方位、全流程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共同维护全省金融市场稳定。

第十一条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助力共同富裕。会员单位要发挥金融专业优势,服务国家战略,发展绿色、普惠金融和助力乡村全面振兴,致力于服务实体经济,夯实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通过捐赠、救助、慈善事业及社会志愿服务等形式,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发挥金融行业在第三次分配中对促进共同富裕的积极作用。

 

第三章  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诋毁其他金融机构声誉,不得贬低和诋毁同业内其他单位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 不得对金融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诱导客户办理与其风险测评结果不符的金融市场业务。

第十四条 不得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规定,违规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不得违反计结息规则,通过贴水返现、赠送有价证券及礼品等方式,间接进行高息揽存,开展非理性价格竞争,扰乱存款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 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机构贷款自主定价规定,出台贷款歧视政策、设置贷款利率隐形下限或捆绑销售其他收费项目产品,增加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第十六条 不得违反市场监管部门规定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擅自变更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恶意打压同业机构或垄断市场。

第十七条 不得违反廉政纪律规定,为片面谋求业务增长与市场份额,进行不计成本的利益输送,开展不正当的恶性竞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机构

(一)会员大会是协会行业自律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全体会员负责。

(二)理事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单位遵守自律公约及相关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对违反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单位进行自律性处分,对会员大会负责。

(三)行业自律管理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管理部,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的日常监督、检查、评估工作,制定年度自律工作计划,确定年度行业自律主题活动,召开座谈会、专题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及行业自律规范发展年会,推动全省金融市场行业自律文化建设。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

(一)会员单位自查。会员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行业自律工作自查,于11月30日前上报自查报告至行业自律管理办公室。

(二)协会组织检查。协会抽调会员单位代表组成“行业自律检查工作组”,每半年1次或不定期对会员单位行业自律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明察暗访,并形成文字报告。

(三)收集社会评价及媒体信息。由行业自律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收集涉及会员单位的有关行政监管信息、新闻媒体报道和社会公众评价资料。

(四)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会员单位相互监督,对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破坏金融生态环境的单位进行投诉举报,协会根据事件情节予以自律性处分。

举报电话:0311—85180000

举报邮箱:hyzl@hbbill.com

河北省金融市场协会网站:www.hbbill.com

第二十条 自律评估

(一)行业自律评估年度周期为:本年12月1日至次年11月30日为一个评估年度。

(二)行业自律管理办公室汇总年度行业自律自查、抽查检查、投诉举报、社会公众及媒体评价情况,作为行业自律评估的基础资料。

(三)协会抽调会员单位代表组成“行业自律评估工作组”,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依据行业自律评估基础资料对会员单位上一年度行业自律工作情况进行非现场评估(评估办法另行制定),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核实,形成行业自律评估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激励与处分

(一)表彰激励。协会对行业自律工作突出的会员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培育一批“河北省金融市场行业自律先进单位”,树立先进典型,引领行业自律规范发展。

(二)建立内部矛盾调解机制。协会对会员之间一般性矛盾纠纷采取民主协商和内部调解,发挥协会的协调管理作用。

(三)违约处分。对于违反自律公约及相关制度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单位,协会按照《章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约见谈话;

2、警告;

3、通报批评;

4、报送并建议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予以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修订由河北省金融市场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金融市场协会行业自律公约(试行)》冀金协2022 16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