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保险公司完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保险行业顺利切换到偿二代,中国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在偿二代过渡期内开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试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试评估,具体包括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基础与环境、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目标与工具、保险风险管理能力、市场风险管理能力、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操作风险管理能力、战略风险管理能力、声誉风险管理能力以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 

“偿二代过渡期内,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试评估工作的主要目的有三个,一是督促保险公司落实11号规则有关要求,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二是评价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分析行业风险管理状况;三是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管评估模式和机制,为偿二代正式实施做好准备。”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过渡期内,保险公司不计算控制风险最低资本,试评估结果不作为保险公司计算控制风险最低资本的依据。偿二代正式实施后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方案另行发布。本次试评估采取“保险公司自评估”和“监管机构抽样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即各公司对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自评估,保监会将在此基础上选取部分公司进行复核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