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金发〔2024〕13号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金发〔2024〕1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养老产业和京津冀养老协同发展的工作安排,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推进养老金融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养老金金融供给质效
(一)大力推进个人养老金业务试点发展。针对参与者多样化的养老储备、投资需求,丰富不同类型的个人养老金产品供给,提升参与者缴费与资产配置的意愿。持续总结石家庄、雄安新区试点经验,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营管理模式。
(二)支持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发展。发挥银行保险机构在账户管理、资金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优势,针对委托方或受托方的多样化金融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综合金融服务。依法合规发展衔接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业务。
(三)稳步发展各类专属养老金融业务。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常态化经营,稳步扩大对新产业、新业态和灵活就业人群的覆盖面。积极推动健康保险发展,丰富税优健康保险供给。积极承办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持续推动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依法合规发展商业养老储蓄、商业养老理财等养老金融业务。积极争取在我省开展商业养老金、养老理财、特定养老储蓄试点。
二、提升养老产业金融服务能力
(四)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结合养老产业长周期微利的特点,制定完善相应的授信审批、信用评级、客户准入和利率定价制度。对房地产项目转型养老产业、闲置商业等场所转型养老产业、普惠养老项目等重点支持领域,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加快授信审批,有效满足合理融资需求。用好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积极向符合条件的养老项目发放贷款。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作用,支持养老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与政府部门、担保公司、征信机构合作,探索“银政担”等多种形式的风险缓释措施。积极推进减费让利,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融资利率优惠和费用减免。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强对农村养老服务的金融支持。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对养老产业贷款授信额度、考核周期、贷款期限、不良容忍度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鼓励信托公司培育发展养老信托业务,鼓励资管机构加大对养老产业的投资。
(五)提升养老产业风险保障水平。大力发展适合养老产业特点的企业财产保险,稳步扩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覆盖面。积极提供专业化风险减量服务,协助养老机构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鼓励创新开发居家养老责任保险,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化发展。支持在承办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过程中,参与做好对护理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护理人员培养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
(六)推动“险资入冀”布局养老产业。在风险有效隔离的基础上,支持保险机构以适当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争取保险机构总部通过自建养老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租赁物业、委托管理、股权投资等方式,加大对养老上下游产业投资力度。
(七)助力京津冀养老产业协同发展。落实《河北省支持康养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4〕30号)要求,用足用好相关政策,助力京津养老项目向河北延伸布局,满足三地群众对社区养老、旅居养老、机构养老等多样化养老需求。
三、创新推动养老金融服务
(八)丰富养老金财富管理产品与服务。鼓励围绕满足人民群众对养老财富储备的多样化需求,积极探索养老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为各年龄段、不同风险偏好的消费者匹配差异化的养老财富管理选择,满足消费者对期限、风险、流动性等多元财富管理需求。积极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创新技术,为客户提供精准画像、投资顾问、风险保障、财务规划等个性化金融服务。
(九)提高养老金消费产品供给质效。依法依规做好养老金领取管理服务,鼓励向客户提供长期至终身的养老金领取服务,积极拓展将商业养老金融产品与养老、健康、长期照护等服务相衔接的有效途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租房+养老”等“以房养老”业务,为老年人通过盘活固定资产实现养老目的丰富选择方式。构建覆盖养老消费场景的老年特色银行卡服务体系,根据人均寿命增长趋势适当放宽老年人信用卡申领年龄限制,提高老年人用卡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十)持续打造“适老化、友好型”金融消费环境。加强对金融服务适老化改造,尊重老年人客户的使用习惯,保留必要的传统服务内容,改进线上服务方式,降低老年消费者使用线上服务的障碍。根据老年客群的数量和金融服务需求,合理科学布局营业网点,在撤销、迁址前充分评估对现有老年客户的影响,避免造成金融服务空白。鼓励建立养老金融专业团队、发展特色网点、开辟服务专区,提升老年人金融服务质效。鼓励为因患病等原因无法亲自到现场办理业务的老年客户提供远程或上门服务,积极配合老年客户指定的代理人办理业务,在合法合规前提下为去世客户在本机构的资金或保单的继承或转移提供便利。积极参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就医费用一站式结算,实现与全国统一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对接。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监管部门要以“四新”工程为引领,围绕落实“五大监管”,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各相关处(科)室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督促引导银行保险机构立足自身,合规有序、做实做细养老金融工作。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把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作为重要经营战略,明确发展规划目标,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养老金融工作组织架构,制定工作方案和责任分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适当提升养老金融业务在内部绩效考核中的占比,落实尽职免责制度,有效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要及时主动向总行或总公司汇报养老金融开展情况、当地监管要求和河北发展优势,积极争取政策和资源支持。
(十二)推动完善外部环境。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合作,持续做好与相关部门沟通联动,积极争取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推动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加强抵质押相关权利配套机制和市场建设,畅通押品处置渠道。推动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落实《关于金融支持康养产业发展协调对接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冀金发〔2024〕12号)相关要求,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对接机制,助力解决康养产业融资信息不对称问题。支持地方政府建立完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有效整合各领域信息,与银行保险机构充分共享,为优化金融服务创造有利条件。
(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展养老金融宣传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等活动,增强群众养老规划、养老储备及反诈防骗意识。鼓励在官方网站或官微公众号设立养老金融专区,提供政策解读、知识普及、产品介绍及咨询投诉等服务,在营业网点设立专区或展板集中展示养老政策法规、养老金融产品服务等相关内容,扩大惠民政策知晓面。各银行保险社团组织要组织行业加大养老金融宣传力度,及时推广典型经验和创新举措,营造养老金融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四)坚守风险底线。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业务,避免一哄而上、过度授信。加强对相关产品业务的合规性审查,防止以监管套利为目的的“伪创新”“乱创新”。精准确定支持对象和范围,严防以养老金融之名骗取、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加强业务后续跟踪管理和风险监测,前瞻性做好风险预警及化解处置预案。各级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以养老金融相关概念名义开展的违法违规和金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五)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养老诈骗风险防控体系,针对“非法集资”“养老诈骗”等金融骗局,以多种形式提示风险。强化员工行为管理,加强销售合规培训,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严禁从业人员参与或帮助他人实施养老诈骗,保护客户“养老钱”。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落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处理销售误导、养老诈骗等信访举报事项,严肃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六)强化监管督导。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开展统计监测分析,及时开展评估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执行走偏等问题予以纠正,促进养老金融业务良性发展。我局将适时对各金融监管分局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评价。
各省级银行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中心支公司),各法人城商行、各村镇银行、各法人非银机构,招商银行唐山分行、汇丰银行唐山分行、浦发银行雄安分行、招商银行雄安分行应于每年6月及12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金融专网邮箱(sjz_rsxc@hebcbirc)向我局报送养老金融工作半年/年度报告,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自然日内,通过灵活报表系统报送《养老金融统计表》,首次于2024年7月15日前报送2024年2季度情况。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明确牵头部门和联系人,于2024年7月10日前将牵头部门及联系人情况报送至我局金融专网邮箱。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