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票据业务监测统计表》填报说明
  1. 本表所指票据包括《票据法》中的商业汇票以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的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业务涵盖承兑、贴现、买断式转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再贴现等。
  2. 填报机构:获准开办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买断式转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
  3. 报送频度和时间:各上报单位每月10日完成票据业务系统上报工作。遇节假日数据报送截至日顺延,具体以系统公告为准。
  4. 数据单位:万元。
  5. 四舍五入要求:保留整数。
  6. “余额”栏目反映当月末所有未到期金额。“当月发生额”栏目反映当月新增的交易额,当月到期的交易额不做扣减。
  7. “代理承兑”是指受托行接受同业机构的委托,为在同业机构开户的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行为,受托行为承兑人。此栏目由受托行填报。
  8. “承兑保证金”、“存单质押”是指企业到银行办理承兑时缴存的保证金或质押存单。
  9. “异地贴现”是指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的持票企业办理贴现,“异地金融机构”是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的金融机构。有异地分支机构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法人金融机构或票据专营机构无需填报有关栏目。
  10. “买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转贴现”栏目内“其中:异地金融机构、系统外金融机构、国开行及政策性银行、四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各项均按交易对手方统计。
  11. “国开行及政策性银行”是指国开行、进出口行、农发行;“四大银行”是指工农中建;“股份制银行”是指交行、中信、光大、华夏、广发、平安、招商、浦发、兴业、民生、浙商、渤海、恒丰等十三家;“其他商业银行”是指除国开行及政策性银行、四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以外的城商行、农商行;“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邮储银行、农信社、村镇银行、财务公司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信托、证券、基金、保险等(含其管理的产品)。
  12. 对于有异地分支机构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法人金融机构或票据专营机构,在汇总填报数据时,应剔除系统内交易的重复计算。

附件:票据业务月报表数据关系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