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系简介

ROCA+S和CAMELs一样是起源于美国监管机构的评级系统,后由原银监会在其基础上优化形成适合我国的版本,这一体系旨在通过全面分析外国银行分行经营管理信息,评价外国银行分行经营风险状况和风险发展趋势。ROCA+S主要考察两个方面,分别是核心评级要素与总行支持度。核心评级要素及其权重如下表。

根据各要素得分加权后汇总,并根据特别调整事项调整后,可以获得评级结果,分为五个等级,如下表。

总行支持度评估包括三项评估要素,分别是总行的经营环境风险、总行的财务状况和管理能力、总行对在华分行的支持度,各5分,总计15分。

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等级和核心要素评级设置一致,结果以核心要素评级结果为基准,总行支持度评估作为调整项,综合监管评级等级不能超过总行支持度评估等级。评级程序包括收集信息、初评、复评、审核、评级结果反馈、评级结果运用、动态调整、后评价等环节,与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一致,这里不再详述。


二、评价结果运用

1. 对于综合监管评级为1级的银行,由于其展现出优秀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通常不需采取额外措施。相应地,对这类银行的现场检查频次可以适度降低。

2. 对综合监管评级为2级的银行,虽然不必采取特定措施应对评级结果,但监管机构应关注并督促其改进任何识别出的弱点,特别是在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监管时,重点监控其潜在的风险领域。

3. 对综合监管评级为3级的银行,应区别情形采取以下措施和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约见有关负责人进行警诫谈话、向总行通报情况、责令限期就有关问题报送书面报告、责令出具保证书、对有关风险监管指标提出特别要求、提高监管报表报送频度、提高现场检查或非现场走访频率等。

4. 对综合监管评级为4级的银行,除可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和行动外,还应区别情形采取以下措施和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对资金流出境外采取限制性措施、对利润分配和利润汇出境外采取限制性措施、要求保持一定比例的经监管部门认可的资产、责令限期补充营运资金、暂停受理增设机构的申请、责令暂停部分业务或暂停受理经营新业务的申请、责令限期撤换高级管理人员、派驻特别监管人员等。

5. 对综合监管评级为5级的银行,应在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和行动的基础上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或实施市场退出。